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8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志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12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