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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林伊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志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易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22日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28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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