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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號
原   告
永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哲弘
訴訟代理人
陳秋萍律師
被   告
徐進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1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狀況答詢表附卷可查,其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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