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楊宗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興 訴訟代理人 陳塘偉律師 孔繁琦律師 潘玥竹律師 黃逸昕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鼎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卉柔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泰溢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嘉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楊惠如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