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7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美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8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張鐘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志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鄭美玲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程序。理 由 查,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廖燦昌,嗣於民國109年7月31日變更為鄭美玲,經原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陳報狀、第一商業銀行董事會函可憑,本院爰裁定准許其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