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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8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陳正昇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張鐘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志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鄭美玲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查,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廖燦昌,嗣於民國109年7月31日變更為鄭美玲,經原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陳報狀、第一商業銀行董事會函可憑,本院爰裁定准許其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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