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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
    陳正昇

  • 當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8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張鐘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志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鄭美玲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程序。理 由 查,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廖燦昌,嗣於民國109年7月31日變更為鄭美玲,經原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陳報狀、第一商業銀行董事會函可憑,本院爰裁定准許其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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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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