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安悅營造有限公司、曾啟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86號 原 告 安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啟銘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蔡維哲律師 被 告 仲英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葉東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建偉律師 賴建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6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