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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8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郭思妤

原 告
安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啟銘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蔡維哲律師
被 告
仲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東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建偉律師
賴建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6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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