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洪文慧

原告
王炳如
訴訟代理人
王威權
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律師
被告
唐禧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堅鎮
訴訟代理人
劉懿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八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庭期前十日具狀陳明下列事項,俾便審理:

一、原告於民國一0九年三月十八日所提陳報意見狀記載請求之總額為新臺幣(下同)七百九十三萬三千五百三十三元,與訴之聲明所載數額七百四十八萬九千三百八十二元不符,請確認各項請求之數額及總額;如欲擴張聲明,請於提出變更聲明狀同時補繳裁判費四千四百五十五元。

二、原告於一0九年三月十八日所提陳報意見狀整理之請求總額,係以各項主張之數額相加後再扣減同意扣除之數額,致原告各項請求之數額若干不明,應將同意扣除之數額逕在具體請求之各該項目數額中扣除(例如:「逾期五日不計違約金」數額二十二萬八千七百六十五元,應均分為三筆,分別在請求之逾期開工、逾期完工、逾期驗收交屋違約金數額中扣除),並計算出各該項目請求之數額。

三、兩造就「正式申報開工日」有爭執,而是項認定影響「逾期開工」及「逾期完工」日數之認定與違約金之計算,原告應敘明就此部分是否為先備位之主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