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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19號

履行契約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莊仁杰

上訴人
即被告
文偉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蔡娟娟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見達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契約債務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5,241萬1,0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萬3,4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語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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