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文偉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蔡娟娟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見達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契約債務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5,241萬1,0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萬3,4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