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債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文偉股份有限公司、蔡娟娟、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見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文偉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娟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見達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契約債務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5,241萬1,0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萬3,45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徐語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