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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5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455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許麗淑
被告
松寶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寶定
被告
黃世源

      黃世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共通條款第20條之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又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松寶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松寶公司)為資金週轉之需,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邀同被告陳寶定、黃世源、黃世章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之範圍內為授信往來。又被告松寶公司依前開契約書向原告借貸金額計2筆,有關借款本金、借款日、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均如附表所示;另利息部分則按原告三個月基準利率加碼年息0.4%機動計算(被告松寶公司逾期未清償時,原告三個月基準利率分別為年息2.682%、2.682%,本件請求年息即分別為3.082%、3.082%);如有逾期未繳納,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松寶公司自107年10月31日起即未依約如期繳付本息,經原告多次電話或寄發通知書、催告函催討仍未清償,依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共通條款第7條、第8條之約定,均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累計尚欠債權本金1,00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而被告陳寶定、黃世源、黃世章既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情。

(二)為此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原告三個月基準利率歷次變動明細表、107年12月19日通知書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108年1月9日通知書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108年1月24日催告函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108年2月23日催告函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又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
│    │ 借 款 日 │            │            │            │        ├──────┬───────┤
│編號│    ↓    │  借款本金  │  尚欠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  息 │逾期6個月以 │逾期超過6個月 │
│    │ 到 期 日 │ (新臺幣) │ (新臺幣) │  (民國)  │        │內部分,按上│者,超過部分按│
│    │ (民國) │            │            │            │        │開利率10%計│上開利率20%計│
│    │          │            │            │            │        │算          │算            │
├──┼─────┼──────┼──────┼──────┼────┼──────┼───────┤
│    │107.10.31 │            │            │自107年10月 │        │自107年10月 │自108年5月1日 │
│ 1  │    ↓    │ 8,000,000元│ 8,000,000元│31日起至清償│ 3.082%│31日起至108 │ 起至清償日止 │
│    │108.04.30 │            │            │日止        │        │年4月30日止 │              │
├──┼─────┼──────┼──────┼──────┼────┼──────┼───────┤
│    │107.10.31 │            │            │自107年10月 │        │自107年10月 │自108年5月1日 │
│ 2  │    ↓    │ 2,000,000元│ 2,000,000元│31日起至清償│ 3.082%│31日起至108 │ 起至清償日止 │
│    │108.04.30 │            │            │日止        │        │年4月30日止 │              │
├──┴─────┴──────┴──────┴──────┴────┴──────┴───────┤
│以上合計請求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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