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60號
- 上訴人
- 德益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青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460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2 萬33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9655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