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61號原 告 日創社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國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珍妮雅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徐筱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