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66號原 告 昶霖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坤木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李佳倫律師 被 告 奕龍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珉卉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聲請再開辯論,本院認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