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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66號

給付委任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66號

原告
昶霖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坤木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佳倫律師
被告
奕龍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珉卉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聲請再開辯論,本院認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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