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468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高永杰 被 告 山河酒業有限公司 山河飲料商行 兼 上2 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吳軍政 被 告 洪啓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山河酒業有限公司、吳軍政、洪啟峰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零貳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山河酒業有限公司、吳軍政、洪啟峰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捌萬柒仟柒佰零貳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山河飲料商行、吳軍政、洪啟峰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萬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山河酒業有限公司、吳軍政、洪啟峰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零柒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四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吳軍政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貳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五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山河酒業有限公司、吳軍政、洪啟峰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四;被告山河飲料商行、吳軍政、洪啟峰連帶負擔百分之七十五;餘由被告吳軍政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山河酒業有限公司(下稱山河酒業公司)於民國103 年6 月13日邀同被告吳軍政、洪啟峰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3 年6 月18日至108 年6 月18日,借款利息按原告銀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週年利率3.13% 計算之,現為週年利率4.22% ,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以每月18日為繳款日,並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收利息外,本金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山河酒業公司、吳軍政、洪啟峰自107 年9 月18日起即未依約還本付息,經原告多次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息,尚積欠本金33萬295 元及利息、違約金。 ㈡被告山河酒業公司於105 年2 月25日邀同被告吳軍政、洪啟峰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200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5 年3 月2 日至110 年3 月2 日,借款利息按原告銀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週年利率3.27% 計算之,現為週年利率4.36% ,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以每月2 日為繳款日,並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收利息外,本金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山河酒業公司、吳軍政、洪啟峰自107 年8 月2 日起即未依約還本付息,經原告多次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息,尚積欠本金108 萬7,702 元及利息、違約金。 ㈢被告山河飲料商行於107 年4 月27日邀同被告吳軍政、洪啟峰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週轉金貸款契約,約定借款額度為500 萬元,借款動用期間自107 年4 月30日起至108 年 4月30日止,由被告山和飲料商行出具借據,申請循環或分批動用,每筆借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4 個月,借款利率按週年利率4.29% 計算,嗣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按原告新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3.2%計付(目前週年利率為4.29% ),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 ,逾期6 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 計付違約金。嗣被告山河飲料商行於107 年5 月2 日動用借款500 萬元,借款期間自107 年5 月2 日起至107 年9 月2 日止,並約定利息按月計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詎被告山河飲料商行於到期未清償,且僅繳息至 107年8 月2 日,經原告電話催繳並寄發催告函,被告均拒絕給付,是被告尚積欠本金500 萬元及利息、違約金。 ㈣被告山河酒業公司於103 年1 月6 日邀同被告吳軍政、洪啟峰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商務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額度30萬元,持卡人為被告吳軍政,依信用卡約定被告山河酒業公司應按期給付原告各項帳款,否則應依約定利率加計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按月計付,且最高連續收取3期,金額分別為100元、300元及500元之違約金。詎被告山河酒業公司自107年12月2日即未依約繳款,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被告山河酒業公司尚積欠19萬778元及利息、違約金。 ㈤被告吳軍政於93年9 月8 日向原告申請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額度15萬元,依信用卡約定被告吳軍政應按期給付原告各項帳款,否則應依約定利率加計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按月計付,且最高連續收取3期,金額分別為100元、300元及500元之違約金。詎被告吳軍政自107年12月8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約已喪失期限利息,被告吳軍政尚積欠9萬241元及利息、違約金。㈥爰依消費借貸、信用卡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至5 項所示。 二、被告山河酒業有限公司、山河飲料商行、吳軍政均辯以:承認有此債務,但希望可以依照法定利率5%來償還,本金部分目前有海外投資可以追回,已經在尋找買主,再2、3個月應該可以完成,追回後本金可以償還。被告洪啟峰辯以:承認有此債務,但目前沒有辦法償還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借據、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撥款還款明細查詢單、週轉金貸款契約暨借據、逾期催繳紀錄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山分行催告函暨回執影本、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商務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VISA商務白金卡消費明細表、信用卡消費明細表等件為證,核與其主張相符,且被告等人對於積欠上開債務一節均不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至被告等人雖以上開情詞置辯,惟其等請求調降利率並未得原告同意,尚難准許,且如何磋商還款本應由被告與原告聯繫洽談,自無礙於本件原告之請求,是其等所辯,要難採認。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信用卡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至5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均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一:(幣別:新臺幣) ┌──┬──────┬──────┬────┬─────────┬───────────────────┐ │編號│連帶債務人 │請求金額 │週年利率│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1 │山河酒業公司│33萬295元 │4.22% │自107 年9 月18日起│自107 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吳軍政、洪│ │ │至清償日止,按前開│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 │ │啟峰 │ │ │利率計算之利息。 │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附表二 :(幣別:新臺幣) ┌──┬──────┬──────┬────┬─────────┬───────────────────┐ │編號│連帶債務人 │請求金額 │週年利率│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1 │山河酒業公司│108萬7,702元│4.36% │自107 年8 月2 日起│自107 年9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吳軍政、洪│ │ │至清償日止,按前開│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 │ │啟峰 │ │ │利率計算之利息。 │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附表三:(幣別:新臺幣) ┌──┬──────┬──────┬────┬─────────┬───────────────────┐ │編號│連帶債務人 │請求金額 │週年利率│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1 │山河飲料商行│500萬元 │4.29% │自107 年8 月2 日起│自107 年9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吳軍政、洪│ │ │至清償日止,按前開│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 │ │啟峰 │ │ │利率計算之利息。 │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附表四:(幣別:新臺幣) ┌──┬──────┬──────┬──────┬────┬─────────┬───────────────────┐ │編號│連帶債務人 │請求金額 │ 計息金額 │週年利率│利息計算方式 │逾期手續費(違約金) │ ├──┼──────┼──────┼──────┼────┼─────────┼───────────────────┤ │ 1 │山河酒業有限│19萬778元 │18萬8,387元 │15% │自107 年12月2 日起│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00 元│ │ │公司、吳軍政│ │ │ │至清償日止,按前開│,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 │ │ │、洪啟峰 │ │ │ │利率計算之利息。 │元。 │ └──┴──────┴──────┴──────┴────┴─────────┴───────────────────┘ 附表五:(幣別:新臺幣) ┌──┬──────┬──────┬──────┬────┬─────────┬───────────────────┐ │編號│債務人 │請求金額 │ 計息金額 │週年利率│利息計算方式 │逾期手續費(違約金) │ ├──┼──────┼──────┼──────┼────┼─────────┼───────────────────┤ │ 1 │吳軍政 │9 萬241元 │8 萬9,428元 │15% │自107 年12月8 日起│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00 元│ │ │ │ │ │ │至清償日止,按前開│,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 │ │ │ │ │ │ │利率計算之利息。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