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69號
- 原告
- 林濱
- 訴訟代理人
- 許英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靜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嘉吟律師
- 被告
-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鍾克信
- 被告
- 人
- 被告
- 懷恩堂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張泰雄
- 被告
- 人
- 被告
- 伸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郭慶寧
- 被告
- 人
- 被告
- 吳戎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4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收費處簡答表在卷可憑,故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