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69號原 告 林濱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楊靜榆律師 洪嘉吟律師 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鍾克信 人 被 告 懷恩堂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泰雄 人 被 告 伸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慶寧 人 被 告 吳戎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日 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108年4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收費處簡答表在卷可憑,故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