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何若薇
- 當事人張銘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84號原 告 張銘芳 訴訟代理人 黃煥鈞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謝進富、周淑芬、黃錦麗、于驪樺、楊正中、柯蘇櫻梅、麥鳴鐸、游麗雪、李勝芳、楊鍠隆、陳俊華、銓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貳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原與訴外人蘇憲峰及蘇貞如起訴請求被告等返還土地,嗣訴外人蘇憲峰及蘇貞就其起訴請求部分,向本院請求另行分案,並於108年5月21日表明其等與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全歸原告所有。而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等應將如附表「被告房屋占用原告新北市○○區○○段○○地地號及占用面積」欄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萬5,770元。查本件屬財產權訴訟,原告雖表明以總額698萬6,600元(計算式:207萬 8,100元+190萬8,200元+300萬300元=698萬6,600元,見 107年度店司調字第450號卷)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惟經本院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返還之土地面積計算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04萬9,400元(詳細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04萬9,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萬0,59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之裁判費8萬5,77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82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黃怜瑄 附表: ┌──┬─────┬─────────────┬──────────┬────────────┬──┐ │編號│被告 │被告房屋建號(門牌號碼) │被告房屋占用原告新北│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備註│ │ │ │ │市新店區小城段之土地│ │ │ │ │ │ │地號及占用面積 │ │ │ ├──┼─────┼─────────────┼──────────┼────────────┼──┤ │01 │謝進富 │新北市○○區○○段00○號 │137地號:12平方公尺 │35萬9,600元(計算式:1萬│ │ │ │ │(新北市○○區○○路00號)│138地號:4平方公尺 │6,300元×12+4萬1,000元 │ │ │ │ │ │ │×4) │ │ ├──┼─────┼─────────────┼──────────┼────────────┼──┤ │02 │周淑芬 │新北市○○區○○段00○號(│137地號:33平方公尺 │119萬3,900元(計算式:1 │ │ │ │ │新北市○○區○○路00號) │138地號:16平方公尺 │萬6,300元×33+4萬1,000 │ │ │ │ │ │ │元×16) │ │ ├──┼─────┼─────────────┼──────────┼────────────┼──┤ │03 │黃錦麗 │新北市○○區○○段00○號(│137地號:2平方公尺 │52萬4,600元(計算式:1萬│ │ │ │ │新北市○○區○○路00號) │138地號:12平方公尺 │6,300元×2+4萬1,000元×│ │ │ │ │ │ │12) │ │ ├──┼─────┼─────────────┼──────────┼────────────┼──┤ │04 │于驪樺 │新北市○○區○○段00○號(│138地號:20平方公尺 │82萬元(計算式:4萬1,000│ │ │ │ │新北市○○區○○路00號) │ │元×20) │ │ ├──┼─────┼─────────────┼──────────┼────────────┼──┤ │05 │楊正中 │新北市○○區○○段00○號(│138地號:2平方公尺 │8萬2,000元(計算式:4萬1│ │ │ │ │新北市○○區○○路0000號)│ │,000元×2) │ │ ├──┼─────┼─────────────┼──────────┼────────────┼──┤ │06 │柯蘇櫻梅 │新北市○○區○○段00○號(│137地號:10平方公尺 │114萬6,000元(計算式:1 │ │ │ │ │新北市○○區○○路00號) │138地號:10平方公尺 │萬6,300元×10+4萬1,000 │ │ │ │ │ │139地號:10平方公尺 │元×10+1萬6,300×10+4 │ │ │ │ │ │140地號:10平方公尺 │萬1,000×10) │ │ ├──┼─────┼─────────────┼──────────┼────────────┼──┤ │07 │麥鳴鐸 │新北市○○區○○段00○號(│139地號:20平方公尺 │114萬6,000元(計算式:1 │ │ │ │ │新北市○○區○○路00號) │140地號:20平方公尺 │萬6,300元×20+4萬1,000 │ │ │ │ │ │ │元×20) │ │ ├──┼─────┼─────────────┼──────────┼────────────┼──┤ │08 │游麗雪 │新北市○○區○○段00○號(│139地號:20平方公尺 │77萬7,000元(計算式:1萬│ │ │ │ │新北市○○區○○路00號) │140地號:1平方公尺 │6,300元×20+4萬1,000元 │ │ │ │ │ │141地號:10平方公尺 │×1+4萬1,000元×10) │ │ ├──┼─────┼─────────────┼──────────┼────────────┼──┤ │09 │李勝芳 │新北市○○區○○段00○號(│139地號:20平方公尺 │73萬6,000元(計算式:1萬│ │ │ │ │新北市○○區○○路00號) │141地號:10平方公尺 │6,300元×20+4萬1,000元 │ │ │ │ │ │ │×10) │ │ ├──┼─────┼─────────────┼──────────┼────────────┼──┤ │10 │楊鍠隆 │新北市○○區○○段00○號(│139地號:25平方公尺 │61萬2,500元(計算式:1萬│ │ │ │ │新北市○○區○○路00號) │141地號:5平方公尺 │6,300元×25+4萬1,000元 │ │ │ │ │ │ │×5) │ │ ├──┼─────┼─────────────┼──────────┼────────────┼──┤ │11 │陳俊華 │新北市○○區○○段00○號(│139地號:25平方公尺 │83萬3,800元(計算式:1萬│ │ │ │ │新北市○○區○○路00號) │142地號:10平方公尺 │6,300元×25+4萬1,000元 │ │ │ │ │ │142 -1地號:1平方公 │×10+1萬6,300元×1) │ │ │ │ │ │尺 │ │ │ ├──┼─────┼─────────────┼──────────┼────────────┼──┤ │12 │銓德興業股│新北市○○區○○段00○號(│139地號:20平方公尺 │81萬8,000元(計算式:1萬│ │ │ │份有限公司│新北市○○區○○路00號) │141地號:2平方公尺 │6,300元×20+4萬1,000元 │ │ │ │ │ │142地號:10平方公尺 │×2+4萬1,000元×10) │ │ ├──┴─────┴─────────────┴──────────┼────────────┼──┤ │ 總 計 │904萬9,400元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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