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葉燕琴、中美全球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魯維竣、魯文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487號 原 告 葉燕琴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 代理人 李佳璋律師 被 告 中美全球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魯維竣 被 告 魯文忠 蔡慧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忠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經審理後略以: ㈠原告早年結識被告魯文忠,透過其介紹認識其子即被告魯維竣,其等均係被告中美全球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美生醫公司)之股東,並分別擔任被告中美生醫公司之監察人與董事長。又被告魯文忠、魯維竣屢向原告推廣被告中美生醫公司之業務及營運,並提及被告中美生醫公司主要經營中美診所,而中美診所乃被告中美生醫公司全數轉投資且合法經營之醫療機構,生意興隆,被告魯文忠與魯維竣並分別擔任中美診所之總裁與執行長,另引薦身兼被告中美生醫公司股東及董事之被告蔡慧娟予原告結識。於104年間,被告魯文 忠、魯維竣及蔡慧娟(下稱魯文忠等3人)多次邀請原告至 中美診所參觀並接受相關醫療服務,因魯文忠等3人一再強 調被告中美生醫公司及中美診所乃合法經營,且中美診所全數為被告中美生醫公司轉投資,原告信以為真,乃於同年3 月3日與被告魯維竣簽訂投資協議書(下稱系爭投資協議書),同意投資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以取得被告中美生醫 公司百分之20之股權,暨中美診所營運所生所有權益之百分之20,並於同日及同年11月12日分別匯款450萬元、150萬元予被告魯維竣;而被告魯維竣亦於107年2月14日就延聘顧問、業績報表、損益表及分配盈餘等事項簽訂承諾書(下稱 系爭承諾書)。詎原告成為被告中美生醫公司股東後,從未獲通知參與股東會或給予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等資料,乃原告催促後始獲通知於107年9月4日參與股東臨時會(下稱系爭股東會);復經原告於系 爭股東會中審視被告中美生醫公司之106年度資產負債表暨 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竟發現被告中美生醫公司並無長期投資項目,是魯文忠等3人所稱「中美診所全數由被告中美生醫 公司轉投資」、「原告給付600萬元予被告魯維竣,以換取 中美生醫百分之20之股權,並同時取得中美診所營運所生所有權益之百分之20」等情要屬虛妄,而被告魯維竣亦自同年8月起不再履行系爭承諾書所載義務。復據系爭投資協議書 第3條第2項約定,被告魯維竣於收受原告投資款600萬元後 ,本應立即交付表彰被告中美生醫公司百分之20股權之股票( 下稱系爭股票),因其遲未給付,經定期催告後仍未給 付,原告已於108年3月19日以存證信函向被告魯維竣解除投資協議書。再者,被告魯文忠、魯維竣均未領有醫師證書,卻分別擔任中美診所總裁及執行長,已有違反醫療法之嫌,連同被告蔡慧娟共3人以不實事項招攬勸誘原告投資之不法 行為 ,原告已對其等提出背信、違反商業會計法、醫療法 等告訴 。是以被告中美生醫公司並無長期投資項目,且被 告魯文忠 、魯維竣均無醫師證書,則中美診所並非全數由 被告中美生醫公司轉投資,且經營亦非合法,魯文忠等3人 以不實事項招攬原告投資,參以該等事項均屬重要,影響原告投資意願甚鉅,魯文忠等3人竟一再誆稱係為真實,致原 告陷於錯誤予以投資,受有損害。 ㈡承上,原告得請求被告等人負不當得利、共同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及契約責任如下: ⒈魯文忠等3人以不實事項招攬原告投資,顯屬詐欺,成立共同 侵權行為,而魯文忠等3人為被告中美生醫公司有代表權之 人,原告因此所受有財產上損害600萬元,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等規定 ,請求被告中美生醫公司與魯文忠等3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 任。又原告已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以本件訴訟之起訴 狀向被告魯維竣撤銷締結投資協議、購買被告中美生醫公司股份、於104年3月3日及同年11月12日匯款等意思表示,則 被告魯維竣應依民法第114條第2項準用第113條規定、同法 第179條等規定,返還原告600萬元。 ⒉中美診所既非全數由被告中美生醫公司轉投資,則原告無法因取得被告中美生醫公司股份而按持股比例取得中美診所營運所生所有權益之百分之20,從而被告魯維竣無法履行系爭投資協議書對原告所負債務,要屬給付不能,原告得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56條、第259條第1款、第2款等規定,以本件訴訟之起訴狀向被告魯維竣解除投資協議書,並請求其返還600萬元。 ⒊另被告魯維竣未依系爭投資協議書第3條第2項之約定於期限內交付系爭股票予原告,當屬給付遲延,經原告定期催告仍不履行,原告已依民法第231條、第254條、第259條第1款、第2款等規定,向被告魯維竣解除投資協議書,故其應返還 原告600萬元。 ⒋倘認系爭投資協議書為有效,因被告魯維竣自107年8月起無合法理由片面拒絕依系爭承諾書內容履行,未給付車馬費、中美診所每日業績報表及每月損益表,則被告魯維竣應依系爭承諾書第1條至第4條之約定,按月給付車馬費,並提供中美診所每日業績報表及每月損益表予原告等語。 ㈢聲明: ⒈先位聲明: ⑴被告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600萬元,及其中450萬元自104年3月3日起、另150萬元自同年11月1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⒉備位聲明: ⑴被告魯維竣應給付原告24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⑵被告魯維竣應自108年3月起,按月於每月月底前給付原告3萬 5000元,如有任何一期遲延給付,並應自該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⑶被告魯維竣應交付原告自107年8月1日起至起訴狀繕送達之日 止之中美診所每日業績報表,及自107年7月起至108年2月止之中美診所每月損益表。 ⑷被告魯維竣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每日交付原告前1日 之中美診所每日業績報表,及每月月底前交付原告前1月之 中美診所每月損益表。 ⑸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意旨略以: ㈠魯文忠等3人與原告均為被告中美生醫公司之股東,魯文忠等 3人分擔任被告中美生醫公司之監察人、董事長及董事,惟 被告蔡慧娟並未實際參與被告中美生醫公司之業務運作。又原告前於中美診所多次就醫,對於診所業務有相當瞭解,經向被告魯維竣表明投資意願,雙方於104年3月3日簽訂系爭 投資協議書,由原告以600萬元向被告魯維竣購買其名下所 有被告中美生醫公司百分之20之股權,同時取得中美診所營運所生所有權益之百分之20,被告魯維竣、魯文忠為此邀請原告一同參與中美診所業務推廣。嗣中美診所委任被告魯維竣擔任執行長,另委任原告擔任執行董事,故原告自104年3月起至107年7月止均積極涉入中美診所業務,並參與會議及內外決策。因原告參與中美診所業務推廣,帶來不少客源,被告魯維竣基於執行長權限給付其顧問車馬費、業績獎金及盈餘分紅等,並於107年2月14日應其要求簽訂系爭承諾書以確保原告上開權益,可知原告確實參與中美診所營運並收取顧問車馬費、業績獎金及盈餘分紅等,且從未見其質疑中美診所於經營上有何不法。另被告中美生醫公司乃家族企業,被告魯維竣曾詢原告是否參與股東會,為其所拒,並表示有分紅即可,故原告並未參與被告中美生醫公司之股東會 ; 嗣原告於107年2月間向被告魯維竣表示欲出脫被告中美生醫公司之股權,並要求被告魯維竣、魯文忠以原價買回遭拒 ,但被告魯維竣、魯文忠仍為其轉介會計師協助出脫,原告為此簽有委任書在案。詎原告嗣後竟委託律師發函指控中美診所之經營有違反醫師法、護理人員法及醫療法,復要求被告魯維竣買回其持有被告中美生醫公司股權遭拒後,續對魯文忠等3人提起詐欺、背信、偽造文書、商業會計法及醫療 法規等刑事告訴,企圖以刑逼民,迫使魯文忠等3人同意以 原價買回股權。原告再對被告魯維竣擔任中美診所執行長資格有所質疑,經被告魯維竣向中美診所所長蔡宗翰醫師回報,雙方業於同年7月19日終止執行長之委任,故被告魯維竣已無從依系爭承諾書之約定,以執行長之身分繼續給付原告顧問費及報表等。綜上,系爭投資協議書乃兩造經審慎磋商後簽訂,且魯文忠等3人已獲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是絕無 原告所指詐欺一事。被告中美生醫公司與中美診所均係合法經營,因中美診所負責人蔡宗翰醫師醫療業務繁忙,無暇兼顧非醫療業務,遂由被告中美生醫公司負責診所內部行政、財務事項及資金調度,再由中美診所盈餘攤還;又被告中美生醫公司投資經營中美診所之方式並非全然以現金挹注,而是以被告中美生醫公司之名義,對外購買中美診所營運上所需之設備、醫療器材、藥材、美容產品等投入中美診所之業務營運,或是對外簽訂推動中美診所業務營運所需之委外服務,或支應中美診所之人事費用等,亦即以提供中美診所經營事業上所需之財產、技術作為出資。再被告魯維竣已將被告中美生醫公司股權移轉予原告,並經會計師簽名確認,原告亦因此按股份比例受有中美診所分紅並經其收執無誤,是被告等人均無債務不履行或共同侵權行為,原告請求均無理由等語。 ㈡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若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魯維竣為被告中美生醫公司之負責人,又被告魯文忠為訴外人中美全球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美生技公司)之負責人,被告蔡慧娟為中美生技公司之董事(見本院卷一第57頁、本院卷三第5頁)。 ㈡被告魯維竣與原告於104年3月3日簽訂系爭投資協議書,原告 並於同日、同年11月12日分別匯款450萬元及150萬元予被告魯維竣(見本院卷一第67頁)。 ㈢被告魯維竣與原告復於107年2月14日簽訂系爭承諾書(見本院卷一第69頁)。 ㈣被告中美生醫公司有印製名片予原告(見本院卷一第225頁)。 ㈤原告有以中美診所執行董事身分,參與中美診所之內部會議 ,並領取如被證6明細表所示之金額(見本院卷一第227頁至第235頁、第247頁至第249頁)。 ㈥被告中美生醫公司於107年9月4日召開股東臨時會,並提供「 中美全球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106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予原告(見本院卷 一第71頁至第73頁)。 四、本院之判斷: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因魯文忠 等3人之詐欺行為而締結系爭投資協議書,及被告魯維竣有 未履行系爭投資協議書及系爭承諾書等行為等語,然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原告必須就其上開主張負舉證之責。經查: ㈠原告主張因魯文忠等3人之詐欺行為而締結系爭投資協議書部 分: ⒈按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民法第92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本條所欲保護之法 益為「表意者意思表示形成過程之自由」,且所稱詐欺行為,係指對於表意人意思形成過程屬於重要而有影響之不真 實事實,表示其為真實,而使他人陷於錯誤、加深錯誤或保持錯誤者而言;至不真實之事實是否重要而有影響意思之形成 ,應以該事實與表意人自由形成意思之過程有無因果關 係為斷(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58號判決意旨參照)。⒉原告固主張魯文忠等3人向其佯稱「中美診所合法經營」、「 中美診所全數由被告中美生醫公司轉投資」、「原告給付600萬元予被告魯維竣,以換取中美生醫公司股權百分之20 ,並同時取得中美診所營運所生所有權益之百分之20」等不實事項,致其陷於錯誤而簽訂系爭投資協議書,因而受有損害等語。惟查: ⑴觀諸系爭投資協議書之內容,其中第1條至第3條分別約定:『 投資標的:乙方(即原告)投資標的為中美全球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中美生醫」),址設…』、『投資金額 :乙 方同意投資新台幣600萬元以取得中美生醫20%之股權 。中美診所設址…,係全數由中美生醫轉投資,乙方經由本投資同時取得中美診所營運所生所有權益之20%』、『履行時程: 乙方同意於民國104年3月3日前,匯入新台幣450萬元至甲方(即被告魯維竣)銀行帳戶,餘款則於民國104年8月31日前匯入甲方銀行帳戶。甲方同意於投資款項全數取得後 ,立 即交付乙方表彰中美生醫20%股權之股票予乙方』等情 ,而 原告與被告魯維竣簽訂系爭投資協議書後,原告旋即自104 年5月起開始擔任中美診所之執行董事,參與中美診所內部 每週會議,且原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其有出席中美診所會議,是以中美診所執行董事身分出席,因其有入股被告中美生醫公司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68頁);又原告於104年11月12日匯款全數完成後,被告魯維竣旋即於104年12月底轉讓 其所持有之被告中美生醫公司股份,即被告中美生醫公司全數股份之百分之20予原告乙節,有被告中美生醫公司之股東名簿影本存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481頁),堪認原告投資600萬元後,已取得被告中美生醫公司股權之百分之20,亦以中美診所執行董事之身分參與中美診所之營運等情甚明 。 ⑵又就系爭承諾書之內容以觀,可知被告魯維竣與原告約定:被告魯維竣以中美診所執行長身分委請原告擔任中美診所之顧問,可領取車馬費;又原告為中美診所引薦客戶時,則可獲得業績獎金,另中美診所有盈餘時即給付中美診所盈餘百分之20分紅予原告等情,而原告除按月自中美生技公司或被告魯維竣處取得車馬費、業績獎金外,另分別於106年8月15日、同年11月16日、107年1月15日、同年3月2日、同年5月15日、同年8月15日、同年10月15日由中美生技公司匯款共55萬4329元予原告,有被告提出之匯款申請書等件影本可考(見本院卷一第305頁至第317頁),原告雖否認上開款項為中美診所之分紅,然參以原告於另案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770號詐欺等案件(下稱系爭偵查案件)偵查 中陳稱:中美診所第一年虧損300多萬元,第二年虧損100多萬元,第3年開始賺錢等語(見系爭偵查案件卷一第378頁 ),而前開款項係自106年即中美診所營運有盈餘時始開始 匯予原告,且與原告所領取之車馬費及業績獎金明顯不同,是被告辯稱前開匯款即為系爭承諾書中所載之盈餘分紅等語尚屬有據。 ⑶再者,中美診所之負責人為蔡宗翰,其領有合格醫師執照乙情,有中美診所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479頁),縱認中美診所是為符合相關醫療法規定,而 借用醫師名義及專業證照登記為負責人加以經營,惟客觀上已符合營業法規規範,顯無非法營業之情形。復魯文忠等3 人辯稱被告中美生醫公司乃以自己名義負擔中美診所人事費用之支出,及為經營中美診所所需之外部關係,以自己名義代為簽約,再將資源投入中美診所等語,並提出投保單位保費計算明細表、勞保線上申辦資料查詢作業、買賣契約書、住宿合約書、Facebook廣告服務委刊單、合作協議書、廣告授權書、產品責任保險、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競業條款與保密協定、工作日報表、支出證明單、統一發票、電子郵件、訂房確認單、報價單、付款記錄、保全服務訂購單及刷卡機站片翻拍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一第403頁至第446頁、卷二第41頁至第125頁),佐以被告魯維竣擔任中美 診所之執行長一職,並以其名義與原告簽訂系爭投資協議書、系爭承諾書,堪認被告中美生醫公司確為中美診所之投 資者,況原告已取得被告中美生醫公司百分之20股權,暨中美診所營運所生所有權益之百分之20之事實,業如前述,因原告締約目的已被滿足,縱中美診所非「全數」由被告中美生醫公司轉投資,亦難謂此為重要事項,故就系爭投資協議書之效力不生任何影響。 ⒊綜上所述,就本件締約過程,魯文忠等3人並無任何詐欺行為 ,而致原告之意思表示陷於錯誤,是原告依民法第92條規定撤銷意思表示即屬無據;且魯文忠等3人無施用詐術之行為 ,業據檢察官以系爭偵查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經原告不服提起再議,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09年度上聲議字第5765號處分書駁回其再議確定等情,經本院調取系爭偵查案 件全卷核閱無誤,嗣原告聲請交付審判,亦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聲判字第20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顯見前開刑事案件亦同此認定,故原告請求被告等人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連帶負損害責任亦非有據。 ㈡原告主張被告魯維竣有未履行系爭投資協議書及系爭承諾書等行為部分: ⒈原告簽訂系爭投資協議書後,已取得被告中美生醫公司百分之20股權,並擔任中美診所執行董事,參與中美診所之營運,且領取車馬費、業績獎金及中美診所之盈餘分紅等節, 已如前述,且原告於系爭偵查案件檢察官偵查中亦自承:自104年3月3日後,魯文忠等人主動跟其說每月要給其顧問費,之後其每天在辦公室幫忙行政,之後又加薪到3萬5000元,中美診所第3年開賺錢後,其開始發現帳目非常不清楚, 發現每個月都有16萬元支出,後來被告魯維竣說是他們的業務投資,中美診所有買什麼其都非常清楚等語,足見原告確實對於中美診所營運情形知之甚詳,復參酌原告自104年2月起至107年10月15日止受領前述車馬費、業績獎金及盈餘分 紅時均未加以爭執,並有被告提出之支出證明單及原告受領簽收之收據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一第251頁至第275頁),堪認被告魯維竣已為給付,原告主張被告魯維竣給付不 能而欲解除投資協議書,請求返還投資款等語,當非有據。 ⒉系爭投資協議書第3條固有約定被告魯維竣同意於投資款項全 數取得後,立即交付原告表彰被告中美生醫公司百分之20股權之系爭股票等語,然被告中美生醫公司並未發行股票,亦無上市上櫃,業據魯文忠等人所自陳(見本院卷一第350頁 ),參以未發行股票之股份轉讓只要當事人間具備要約與承諾之意思表示,即生股份轉讓之效力(最高法院105年度台 上字第1323號判決意旨參照),且被告魯維竣已於104年12 月底轉讓其所持有之被告中美生醫公司股份,即被告中美生醫公司百分之20股份予原告一節,業如前述,既原告已持有中美生醫公司百分之20股份,縱被告魯維竣未交付系爭股票之實體,亦無生給付遲延之問題,是原告主張被告魯維竣給付遲延,據此解除投資協議書,請求返還600萬元等語實屬 無據。 ㈢原告請求被告魯維竣履行系爭承諾書第1條至第4條之約定部分: 原告雖主張被告魯維竣自107年8月起無合法理由片面拒絕依系爭承諾書內容履行,未給付車馬費、中美診所每日業績報表及每月損益表等語,然觀諸系爭承諾書之內容,其上明確記載:「立承諾書人魯維竣(身分證字號:…,下稱甲方)係中美診所執行長,謹向葉燕琴(身分證字號:…,下稱乙方)就中美診所(設址:…)相關事宜,承諾乙方專屬事項如下:…」,可知系爭承諾書中關於義務之履行均與中美診所有關,且涉及中美診所之財產及內部文件之處分,被告魯維竣係以身為中美診所之執行長身分簽訂系爭承諾書,堪認被告魯維竣於擔任中美診所執行長期間始負有系爭承諾書所約定車馬費及中美診所業績報表、損益表之給付義務,且中美診所負責人蔡宗翰已於107年7月19日單方終止委任被告魯維竣擔任中美診所執行長一職,有中美診所公告影本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342頁),原告迄今未舉證證明被告魯維 竣遭解除中美診所執行長一職有何可歸責於被告魯維竣之事由,是原告請求被告魯維竣履行系爭承諾書第1條至第4條之約定即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民法第92條第1項、第114條第2項準用 第113條、第179條、第226條第1項、第256條、第259條第1 款、第2款、第231條、第254條、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等法律規定及系爭承諾書 之約定,先位訴請被告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600萬元,及其 中450萬元自104年3月3日起、另150萬元自104年11月1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備位訴請被告魯維竣應給付原告24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自108年3月起,按月於每月月底前給付原告3萬5000元,如有任何一期遲 延給付,並應自該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季計算之利息,並交付原告自107年8月1日起至起訴狀繕送達之日止之中美診所每日業績報表,及自107年7月起至108年2月止之中美診所每月損益表,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每日交付原告前1日之中美診所每日業績報表,及 每月月底前交付原告前1月之中美診所每月損益表,均無理 由,應予駁回。又原告既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主張舉證,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逐一審究之必要,末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