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04號
- 上訴人
- 星宇藝能娛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齊祥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簡成翔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2月7日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42,2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317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43,317元,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