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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0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04號

上訴人
星宇藝能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齊祥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簡成翔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2月7日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42,2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317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43,317元,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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