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林玲玉
- 法定代理人陳齊祥
- 上訴人星宇藝能娛樂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04號 上 訴 人 星宇藝能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齊祥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簡成翔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2月7日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9,542,2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317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43,317元,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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