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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
    林玲玉
  • 法定代理人
    陳齊祥

  • 上訴人
    星宇藝能娛樂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04號 上 訴 人  星宇藝能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齊祥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簡成翔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2月7日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9,542,2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317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43,317元,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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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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