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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0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陳威帆

原告
麥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巧文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 ○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林子翔律師
被告
美沙國際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美沙
兼法定代理人
高千琪
兼法定代理人
劉佳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
複代理人
林博文
被告
陶杰岑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複代理人
黃博聖律師
張曼淇 住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
○0號00樓

宋立文律師

林孝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10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威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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