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麥達實業有限公司、葉巧文、張曼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09號 原 告 麥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巧文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 ○0號0樓 張曼淇 住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 ○0號00樓 訴訟代理人 林子翔律師 被 告 美沙國際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美沙 高千琪 劉佳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 複代理人 林博文 被 告 陶杰岑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複代理人 黃博聖律師 宋立文律師 林孝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10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