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1 日
- 當事人麥達實業有限公司、葉巧文、張曼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09號 原 告 麥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巧文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 ○0號0樓 張曼淇 住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 ○0號00樓 訴訟代理人 林子翔律師 被 告 美沙國際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美沙 高千琪 劉佳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 被 告 陶杰岑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複代理人 黃博聖律師 宋立文律師 林孝璋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月25日下午3時,在 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110 年1月15 日前,具狀提出JFL公司與和法公司簽立之代理權 契約(如為英文契約,則應提出中譯本)暨和法公司移轉代理權予原告後通知JFL公司之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