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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陳威帆
  • 法定代理人
    葉巧文、張曼淇

  • 原告
    麥達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09號 原 告 麥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巧文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 ○0號0樓 張曼淇 住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 ○0號00樓 訴訟代理人 林子翔律師 被 告 美沙國際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美沙 高千琪 劉佳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 被 告 陶杰岑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複代理人 黃博聖律師 宋立文律師 林孝璋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月25日下午3時,在 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110 年1月15 日前,具狀提出JFL公司與和法公司簽立之代理權 契約(如為英文契約,則應提出中譯本)暨和法公司移轉代理權予原告後通知JFL公司之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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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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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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