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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0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陳威帆

原告
麥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巧文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 ○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林子翔律師
被告
美沙國際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美沙
兼法定代理人
高千琪
兼法定代理人
劉佳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
被告
陶杰岑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複代理人
黃博聖律師
張曼淇 住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
○0號00樓

宋立文律師

林孝璋律師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月25日下午3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110年1月15 日前,具狀提出JFL公司與和法公司簽立之代理權契約(如為英文契約,則應提出中譯本)暨和法公司移轉代理權予原告後通知JFL公司之相關資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威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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