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17號
- 上訴人
- 亮華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 上訴人
- 人 閻沛林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松龍律師
蔡沂彤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隆慶、方文伶因108年重訴字第517號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貳仟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參拾萬參仟柒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