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32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謙浩
- 訴訟代理人
- 呂宸彰
- 被告
- 發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慰民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彬弘
李俊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中之「餘由被告陳彬弘」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餘由被告陳彬弘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