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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32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林伊倫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呂宸彰
被告
發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慰民
兼法定代理人
陳彬弘

李俊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中之「餘由被告陳彬弘」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餘由被告陳彬弘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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