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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4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陳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4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夷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磐石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磐

石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7 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

第1項規定表明上訴之聲明,亦未繳納上訴費用。茲依同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

明(包括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並依補正後聲明不服之程度,依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如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846萬9,5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7,27

9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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