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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6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匡偉蔡牧容陳乃翊

上訴人
瀚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信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山海明永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9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貳仟玖佰柒拾陸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故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5萬48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29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偉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陳乃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62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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