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571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訴訟代理人
- 吳儀貞
- 被告
- 中華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余淵銘
- 被告
- 謝燕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貳萬叁仟玖佰柒拾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捌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肆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二個月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合意就保證書及約定書、綜合授信契約涉訟時,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卷附各保證書第7 條、約定書第21條、綜合授信契約第23條,本院卷第13、15、18、20、22、48頁),依上開規定,本院對本件訴訟均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參照)。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中華節能科技公司(下稱中華節能公司)於民國107年8 月29日邀同被告余淵銘、謝燕珠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署保證書、約定書,由被告余淵銘、謝燕珠就被告中華節能公司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伊所負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款、開發信用狀、委任保證、買入光票、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信用卡契約、特約商店契約、以被告中華節能公司為買方之買賣契約、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等,在本金新臺幣(下同)5,000 萬元限額內,與被告中華節能公司連帶負全部清償責任(下稱系爭連帶保證)。
(二)被告中華節能公司於107 年3 月27日與伊簽署綜合授信契約,約定其得於授信額度1,500 萬元內,向伊動撥借款。嗣被告中華節能公司自107 年7 月3 日起,即陸續向伊動撥借款12筆,金額總計1,267 萬元,各筆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約定均如附表一所示(下合稱系爭借款)。兩造復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全部債務得視為到期。
(三)被告中華節能公司前於105 年3 月22日向伊申辦公司信用卡,並授權其員工被告余淵明、謝燕珠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應按月繳納應付帳款,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未繳納,即喪失期限利益,並應加付最高連續3 期,金額依序為300 元、400 元、500 元之違約金。約定循環信用利率則以「一銀信用卡第3 級差別循環信用利率」機動計算(違約時為週年利率9.08% ,下稱系爭信用卡契約)。
(四)被告中華節能公司僅攤還系爭借款之本息至108 年1 月22日後,即未再依約還款,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現尚積欠伊借款本金1,242 萬3,970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利息、違約金。被告中華節能公司另滯欠伊信用卡簽帳款項27萬9,877 元(含本金27萬9,460 元、截至107 年12月25日止已結算之循環利息117 元、逾期第1 個月違約金300 元),及自107 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08%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 個月當月應計付之違約金300 元,逾期第2 個月當月應計付之違約金400 元,逾期第3 個月當月應計付之違約金500 元。被告余淵銘、謝燕珠既為前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應與被告中華節能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系爭借款、信用卡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242 萬3,970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7萬9,877 元,及自107 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08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個月違約金300元、逾期第2個月違約金400元、逾期第3個月違約金500元。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關於系爭借款本息、違約金之請求部分:經查,原告主張:被告中華節能公司自107 年7 月3 日起,陸續向伊動撥借款12筆,金額總計1,267 萬元,各筆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約定均如附表一所示,而被告中華節能公司現尚積欠借款本金1,242 萬3,970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利息、違約金,應由被告余淵銘、謝燕珠負連帶保證責任等情,業據提出保證書及約定書、綜合授信約定書、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3至48、85頁),經核並無不符,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以書狀為何等答辯,審諸前揭事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準此,原告依系爭借款、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1,242 萬3,970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應屬有據。
(二)關於系爭信用卡契約本息、違約金請求部分:
1、經查,原告主張:被告中華節能公司前於105 年3 月22日向伊申辦公司信用卡,並授權其員工被告余淵明、謝燕珠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應按月繳納應付帳款,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未繳納,即喪失期限利益,並應加付最高連續3 期,金額依序為300 元、400元、500 元之違約金,約定循環信用利率以「一銀信用卡第3 級差別循環信用利率」機動計算(違約時為週年利率
9.08 %,下稱系爭信用卡契約)。而被告中華節能公司積欠伊信用卡簽帳款項27萬9,877 元(含本金27萬9,460 元、截至107 年12月25日止已結算之循環利息117 元、逾期第1 個月違約金300 元),應由被告余淵明、謝燕珠負連帶保證責任等節,已據提出保證書及約定書、信用卡申請書、帳務帳單等件為憑(本院卷第13至22、49至53、81至
82、97至92頁),經核亦無不符,則原告依系爭信用卡契約、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7萬9,877元,及其中本金27萬9,460 元自107 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08%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2 個月違約金400 元、逾期第3 個月違約金500 元,應屬有憑。
2、原告雖主張:除前開信用卡簽帳款項27萬9,877 元暨利息外,被告另應連帶給付「逾期第1 個月違約金300 元」云云,惟原告此部分請求,既於信用卡簽帳款項27萬9,877元請求範圍內已列計,其重複計算而為請求,當無理由。
3、原告再主張:伊得另請求以利息117 元、逾期第1 個月違約金300 元為基準,自107 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08% 計算之利息云云,然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1 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民法第207 條定有明文。又金融機構與金融消費者間所成立之貸款契約、信用卡契約,於金融消費者逾期或遲延繳納應付款項情形,金融機構固得依約收取利息、遲延利息、滯納金、違約金、手續費或其他因逾期所生之費用;惟依金融授信交易之特性,前開因逾期所生之利息、遲延利息、滯納金、違約金、手續費及其他費用,倘依一定利率或金額,並按遲延期間長度、期數而為計算者,實質上即具利息或遲延利息性質,應受民法第207 條規定之限制。第查,原告、被告中華節能公司於系爭信用卡契約中,並無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之特別約定;而我國亦無信用卡循環利息、違約金得複利計息之商業習慣,依前開論旨,原告另請求以利息117元、逾期第1個月違約金300元為基準,自107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08%計算之利息,自屬無據。
四、從而,原告依系爭借款、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242 萬3,970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暨依系爭信用卡契約、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7萬9,877 元,及其中本金27萬9,460 元自107 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08%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2 個月違約金400 元、逾期第3 個月違約金500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遞送之書狀,非本院所得審究,併此敘明。
五、本件兩造雖均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惟原告敗訴部分極微,本院認訴訟費用仍應由被告全部連帶負擔為適當,爰依職權酌定如主文第4 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9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新臺幣/民國): ┌──┬───────┬────────┬─────────┬─────────┐ │編號│借款本金 │約定借款期間 │約定利息 │約定違約金 │ ├──┼───────┼────────┼─────────┼─────────┤ │1 │73萬8,500 元 │107 年7 月3 日至│按原告公告之「基準│未依約繳付利息、或│ │ │ │108 年1 月3 日 │利率-季調」加年率│到期不履行時,逾期│ │ │ │ │0.72% 計算(違約時│在6 個月以內者,應│ │ │ │ │為週年利率3.3%) │按約定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應按約定利率20% 加│ │ │ │ │ │付違約金 │ ├──┼───────┼────────┼─────────┼─────────┤ │2 │33萬6,000 元 │107 年9 月4 日至│按原告公告之「基準│未依約繳付利息、或│ │ │ │108 年3 月3 日 │利率-季調」加年率│到期不履行時,逾期│ │ │ │ │0.72% 計算(違約時│在6 個月以內者,應│ │ │ │ │為週年利率3.3%) │按約定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應按約定利率20% 加│ │ │ │ │ │付違約金 │ ├──┼───────┼────────┼─────────┼─────────┤ │3 │53萬5,500 元 │107 年10月4 日至│按原告公告之「基準│未依約繳付利息、或│ │ │ │108 年4 月4 日 │利率-季調」加年率│到期不履行時,逾期│ │ │ │ │0.72% 計算(違約時│在6 個月以內者,應│ │ │ │ │為週年利率3.3%) │按約定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應按約定利率20% 加│ │ │ │ │ │付違約金 │ ├──┼───────┼────────┼─────────┼─────────┤ │4 │71萬500 元 │107 年10月17日至│按原告公告之「基準│未依約繳付利息、或│ │ │ │108 年4 月17日 │利率-季調」加年率│到期不履行時,逾期│ │ │ │ │0.72% 計算(違約時│在6 個月以內者,應│ │ │ │ │為週年利率3.3%) │按約定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應按約定利率20% 加│ │ │ │ │ │付違約金 │ ├──┼───────┼────────┼─────────┼─────────┤ │5 │71萬4,000 元 │107 年11月2 日至│按原告公告之「基準│未依約繳付利息、或│ │ │ │108 年5 月2 日 │利率-季調」加年率│到期不履行時,逾期│ │ │ │ │0.72% 計算(違約時│在6 個月以內者,應│ │ │ │ │為週年利率3.3%) │按約定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應按約定利率20% 加│ │ │ │ │ │付違約金 │ ├──┼───────┼────────┼─────────┼─────────┤ │6 │140 萬元 │107 年12月10日至│按原告公告之「基準│未依約繳付利息、或│ │ │ │108 年6 月10日 │利率-季調」加年率│到期不履行時,逾期│ │ │ │ │0.72% 計算(違約時│在6 個月以內者,應│ │ │ │ │為週年利率3.3%) │按約定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應按約定利率20% 加│ │ │ │ │ │付違約金 │ ├──┼───────┼────────┼─────────┼─────────┤ │7 │137 萬1,500 元│107 年7 月13日至│按原告公告之「基準│未依約繳付利息、或│ │ │ │108 年1 月3 日 │利率-季調」加年率│到期不履行時,逾期│ │ │ │ │0.72% 計算(違約時│在6 個月以內者,應│ │ │ │ │為週年利率3.3%) │按約定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應按約定利率20% 加│ │ │ │ │ │付違約金 │ ├──┼───────┼────────┼─────────┼─────────┤ │8 │62萬4,000 元 │107 年9 月4 日至│按原告公告之「基準│未依約繳付利息、或│ │ │ │108 年3 月3 日 │利率-季調」加年率│到期不履行時,逾期│ │ │ │ │0.72% 計算(違約時│在6 個月以內者,應│ │ │ │ │為週年利率3.3%) │按約定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應按約定利率20% 加│ │ │ │ │ │付違約金 │ ├──┼───────┼────────┼─────────┼─────────┤ │9 │99萬4,500 元 │107 年10月4 日至│按原告公告之「基準│未依約繳付利息、或│ │ │ │108 年4 月4 日 │利率-季調」加年率│到期不履行時,逾期│ │ │ │ │0.72% 計算(違約時│在6 個月以內者,應│ │ │ │ │為週年利率3.3%) │按約定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應按約定利率20% 加│ │ │ │ │ │付違約金 │ ├──┼───────┼────────┼─────────┼─────────┤ │10 │131 萬9,500 元│107 年10月17日至│按原告公告之「基準│未依約繳付利息、或│ │ │ │108 年4 月17日 │利率-季調」加年率│到期不履行時,逾期│ │ │ │ │0.72% 計算(違約時│在6 個月以內者,應│ │ │ │ │為週年利率3.3%) │按約定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應按約定利率20% 加│ │ │ │ │ │付違約金 │ ├──┼───────┼────────┼─────────┼─────────┤ │11 │132 萬6,000 元│107 年11月2 日至│按原告公告之「基準│未依約繳付利息、或│ │ │ │108 年5 月2 日 │利率-季調」加年率│到期不履行時,逾期│ │ │ │ │0.72% 計算(違約時│在6 個月以內者,應│ │ │ │ │為週年利率3.3%) │按約定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應按約定利率20% 加│ │ │ │ │ │付違約金 │ ├──┼───────┼────────┼─────────┼─────────┤ │12 │260 萬元 │107 年12月10日至│按原告公告之「基準│未依約繳付利息、或│ │ │ │108 年6 月10日 │利率-季調」加年率│到期不履行時,逾期│ │ │ │ │0.72% 計算(違約時│在6 個月以內者,應│ │ │ │ │為週年利率3.3%) │按約定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應按約定利率20% 加│ │ │ │ │ │付違約金 │ ├──┼───────┼────────┴─────────┴─────────┤ │合計│1,267 萬 │× │ └──┴───────┴────────────────────────────┘ 附表二(新臺幣/民國): ┌──┬────────┬────────────┬──────────────┐ │編號│債權/計息本金 │原告請求之利息 │原告請求之違約金 │ ├──┼────────┼────────────┼──────────────┤ │1 │72萬6,250 元 │自108 年1 月22日起至清償│自108 年2 月22日起,逾期在6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3.3%計算│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率20% 加付違約金 │ ├──┼────────┼────────────┼──────────────┤ │2 │26萬2,140 元 │自108 年1 月22日起至清償│自108 年2 月22日起,逾期在6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3.3%計算│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率20% 加付違約金 │ ├──┼────────┼────────────┼──────────────┤ │3 │53萬5,500 元 │自108 年1 月22日起至清償│自108 年2 月22日起,逾期在6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3.3%計算│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率20% 加付違約金 │ ├──┼────────┼────────────┼──────────────┤ │4 │71萬500 元 │自108 年1 月22日起至清償│自108 年2 月22日起,逾期在6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3.3%計算│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率20% 加付違約金 │ ├──┼────────┼────────────┼──────────────┤ │5 │71萬4,000 元 │自108 年1 月22日起至清償│自108 年2 月22日起,逾期在6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3.3%計算│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率20% 加付違約金 │ ├──┼────────┼────────────┼──────────────┤ │6 │140 萬元 │自108 年1 月22日起至清償│自108 年2 月22日起,逾期在6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3.3%計算│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率20% 加付違約金 │ ├──┼────────┼────────────┼──────────────┤ │7 │134 萬8,750 元 │自108 年1 月22日起至清償│自108 年2 月22日起,逾期在6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3.3%計算│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率20% 加付違約金 │ ├──┼────────┼────────────┼──────────────┤ │8 │48萬6,830 元 │自108 年1 月22日起至清償│自108 年2 月22日起,逾期在6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3.3%計算│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率20% 加付違約金 │ ├──┼────────┼────────────┼──────────────┤ │9 │99萬4,500 元 │自108 年1 月22日起至清償│自108 年2 月22日起,逾期在6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3.3%計算│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率20% 加付違約金 │ ├──┼────────┼────────────┼──────────────┤ │10 │131 萬9,500 元 │自108 年1 月22日起至清償│自108 年2 月22日起,逾期在6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3.3%計算│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率20% 加付違約金 │ ├──┼────────┼────────────┼──────────────┤ │11 │132 萬6,000 元 │自108 年1 月22日起至清償│自108 年2 月22日起,逾期在6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3.3%計算│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率20% 加付違約金 │ ├──┼────────┼────────────┼──────────────┤ │12 │260 萬元 │自108 年1 月22日起至清償│自108 年2 月22日起,逾期在6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3.3%計算│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率20% 加付違約金 │ ├──┼────────┼────────────┴──────────────┤ │合計│1,242 萬3,970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