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71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訴訟代理人
- 吳儀貞
- 被告
- 中華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余淵銘
- 被告
- 謝燕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7「約定借款期間」欄關於「107年7 月1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7 年7 月3 日」。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