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80號

撤銷贈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黃愛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580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洪國誌律師
複代理人
吳宜恬律師
被告
李宛珊

      蔡毓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裕志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志公司)曾於民國104 年1 月16日向原告公司借款,被告蔡毓斌並擔任連帶保證人。嗣裕志公司於104 年1 月27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4 筆共新臺幣(下同)1,900 萬元,迄今尚積欠借款本金14,508,92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然被告蔡毓斌竟於106 年11月7 日將原登記於其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以「夫妻贈與」方式無償移轉至其妻即被告李宛珊名下,並於106 年11月22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上開贈與及移轉所有權之行為,有害於原告之債權。為此,爰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無償贈與及移轉所有權之行為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於106 年11月7 日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夫妻贈與行為及於106 年11月22日移轉所有權之行為,應予撤銷。㈡被告李宛珊應將106 年11月22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所為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則抗辯:原告所主張之夫妻贈與,已撤銷完畢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經查,原告本件請求撤銷被告於106 年11月7 日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夫妻贈與行為及於106 年11月22日所為移轉所有權之行為,以及被告李宛珊應將106 年11月22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所為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然據被告抗辯:原告所主張之夫妻贈與,已經另案判決撤銷及塗銷等語,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69至75頁),原告就被告所提出之上開謄本記載判決塗銷等情亦表示無爭執(見本院卷第82頁),則被告上開抗辯應堪認定。是以,原告所請求撤銷被告就系爭不動產之夫妻贈與及塗銷之登記,既已經撤銷及塗銷,原告再為本件撤銷及塗銷之請求,自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於106 年11月7 日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夫妻贈與行為及於106 年11月22日所為移轉所有權之行為,以及被告李宛珊應將106 年11月22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所為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