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83號
- 原告
- 華拓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嘉群
- 訴訟代理人
- 黃曉妍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雨柔律師
- 被告
- 華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志峰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5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受費處之簡答表在卷可憑,故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