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退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91號原 告 趁勢風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驊 被 告 襲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紀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視同起訴未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萬3,500元,經本 院於民國108年4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七庭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