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91號

退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徐千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91號
原   告
趁勢風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驊
被   告
襲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紀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視同起訴未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萬3,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