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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9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徐千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92號

原告
中茂能資系統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承本
被告
劉一蓀

      張世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視同起訴未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萬4,748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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