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承購股份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2 日
- 當事人康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坴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康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坴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8年度重 訴字第595號請求承購股份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6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程美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