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逾期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陳翔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16號 上 訴 人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間請求返還逾期違約金等事件,對於民國109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8,5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467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賴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