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台灣明尼蘇達礦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仝漢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17號 原 告 台灣明尼蘇達礦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仝漢霖 訴訟代理人 張偉志律師 江孟貞律師 被 告 台灣舒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綉子 被 告 黃丰彥 輔 助 人 王綉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5月12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