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17號
- 原告
- 台灣明尼蘇達礦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仝漢霖
- 訴訟代理人
- 張偉志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江孟貞律師
- 被告
- 台灣舒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綉子
- 被告
- 黃丰彥
- 被告
- 輔 助 人 王綉子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李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5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