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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18號

返還代理權利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姚水文

原告
清宇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耀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權利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2月4日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7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3,3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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