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24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黃愛真

原告
秦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玲
訴訟代理人
林雲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永瀚律師
複代理人
郭庠榛律師
被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張政源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複代理人
陳靖璇律師
參加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
參加人
產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6月2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民事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