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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2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蕭涵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2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福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俊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佳興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6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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