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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53號

給付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許純芳陳賢德林柔孜

上訴人
黃敬唐
被上訴人
文百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美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9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柒佰陸拾捌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3萬83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87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陳賢德

法 官 林柔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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