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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5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薛嘉珩

上訴人
即原告
榕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啓宗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林伯熔

居臺北市○○區○○里00鄰○○街000 巷00號三樓

紀天昌

陳富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原判決,並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上訴人美金720,500元,及自107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訴訟標的美金720,500元價額以起訴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31.16折算新臺幣為22,450,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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