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薛嘉珩
- 原告榕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林伯熔、紀天昌、陳富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榕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啓宗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伯熔 居臺北市○○區○○里00鄰○○街000 巷00號三樓 紀天昌 陳富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原判決,並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上訴人美金720,500元,及自107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訴訟標的美金720,500元價額以起訴 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31.16折算新臺幣為22,450,78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1,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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