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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7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林修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77號

上訴人
被告
旭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光隆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顏品若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日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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