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77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旭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蔣光隆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顏品若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日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