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81號原 告 威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訴訟代理人 林翰緯律師 郭雨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UNITED COMMUNICATIONS(HOLDINGS)CORPORATION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5,153,979元【計算式:(美金2,485,297.18元×31.35)+(港幣1,791,170.8元×4.042)=新臺幣 85,153,9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761,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林志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