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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
    楊惠如

  • 當事人
    威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81號原   告 威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訴訟代理人 林翰緯律師 郭雨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UNITED COMMUNICATIONS(HOLDINGS)CORPORATION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5,153,979元【計算式:(美金2,485,297.18元×31.35)+(港幣1,791,170.8元×4.042)=新臺幣 85,153,9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761,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林志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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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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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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