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81號
- 原告
- 威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琦
- 訴訟代理人
- 林翰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雨嵐律師
- 被告
- UNITED COMMUNICATIONS(HOLDINGS) CORPORATION
- 法定代理人
- 陳廣興
- 訴訟代理人
- 魏英哲律師
黃帝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O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08年度抗字第218號承認外國仲裁判斷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該裁定在卷可稽。是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故撤銷本院前揭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