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威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陳文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81號 原 告 威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訴訟代理人 林翰緯律師 郭雨嵐律師 被 告 UNITED COMMUNICATIONS(HOLDINGS)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陳廣興 訴訟代理人 魏英哲律師 黃帝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O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08年度抗字第218號承認外國仲裁判斷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該裁定在卷可稽。是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故撤銷本院前揭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