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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8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楊惠如

原告
威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訴訟代理人
林翰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被告
UNITED COMMUNICATIONS(HOLDINGS)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陳廣興
訴訟代理人
魏英哲律師

黃帝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O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08年度抗字第218號承認外國仲裁判斷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該裁定在卷可稽。是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故撤銷本院前揭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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