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3 日
- 當事人掬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趙鴻鵬、摩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廖裕輝、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姚連地、祥邑股份有限公司、黃治玉、李銘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82號 主參加原告 掬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 樓 兼法定代理人 趙鴻鵬 主參加原告 摩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000號 00樓 法定代理人 廖裕輝 主參加原告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連地 主參加原告 祥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治玉 主參加原告 李銘松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 號00樓 陳錫鴻 宋明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 楊傳珍律師 主參加被告 新祥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東發 主參加被告 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 號0樓之0 法定代理人 鄭中平 主參加被告 鴻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自清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錦峯律師 主參加被告 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聖展律師 侯俊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又本件兩造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倘有辦理變更登記,請以主動書狀告知本院,依法具狀聲請承受訴訟,並重新提出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