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5 日
- 當事人頴川欽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708號 原 告 頴川欽和 訴訟代理人 黃朝琮律師 郭年原律師 蘇小雅律師 被 告 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玲 被 告 僑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福 被 告 萬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福 被 告 萬果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頴川浩和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文岳律師 趙珮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為被告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僑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萬果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萬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逕稱僑果、僑協、萬果、萬協公司,合稱被告公司)之股東,被告公司乃由伊父頴川建忠全額出資所設立,亦係由頴川建忠擔任實質負責人,並指定附表「改選前董監事」欄所示之人為公司董事、監察人。該欄所示之董事陳玲玲等人(下稱陳玲玲等人)僅為掛名董事,其等之董事職權受有限制,未經授權不得召開董事會;實際上其等亦未召開董事會作成決議;縱有,其等逾越職權限制作成之董事會決議,依公司法第208條第5項準用第58條規定,亦屬無效。且依被告提出董事會議錄音之發言內容,應認董事會有僅董事1人出 席或監察人未列席之情形,所作成之決議亦屬無效。惟陳玲玲等人竟冒以董事會名義,通知股東於民國108年6月12日召開股東會(下稱系爭股東會),並在系爭股東會作成改選董監事之決議(下稱系爭股東會決議;改選後之董事、監察人如附表「改選後董監事」欄所示)。系爭股東會既未經合法之董事會決議所召集,屬無召集權人所召集,所作成之系爭股東會決議自為不成立或當然無效。退步言,其召集程序違反法令,伊亦得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請求撤銷系爭股東會 決議。為此提起本訴,先位聲明求為確認系爭股東會決議無效,備位聲明求為撤銷系爭股東會決議等語。 二、被告則答辯以:頴川建忠固於103年10月前擔任伊等公司實 質負責人,並登記為僑協公司董事及僑果公司監察人,惟其於103年10月16日經醫師診斷罹患失智症後,即已退出實際 經營,且經法院裁定受輔助宣告確定,依公司法第192條第6項及第216條第4項準用第30條第7款規定,其已當然解任。 因伊等公司原任董監事任期於106年間即已屆滿,依法應予 改選,乃依公司法第203條至第208條規定,於108年5月28日實際召開董事會,並作成於同年6月12日召開系爭股東會之 董事會決議。系爭股東會之召集及程序並無任何違法之處,原告請求確認決議不成立、無效或請求撤銷決議,均無理由。況假使原告所稱公司全數股份概屬頴川建忠所有云云屬實,則原告非公司股東,其提起本件訴訟即不具當事人適格,亦欠缺訴之利益等語,資為抗辯。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就本件具當事人適格及訴之利益: 按股東名簿應編號記載各股東之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此觀公司法第169條第1項第1款、第165條第1項規定自明。良以股份有限公 司係由經常變動之多數股東所組成,若不以股東名簿之記載為標準,則股東與公司間之法律關係將無從圓滿處理,準此,公司以何人為股東,應悉依股東名簿之記載為斷。查原告起訴時為被告公司股東名簿上記載之股東,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仍無變動,此為兩造所不爭,依上說明,原告自得對被告主張其具股東資格而行使股東權利。原告以股東地位提起本件訴訟,自無當事人適格欠缺之問題。又系爭股東會決議之效力於兩造間存有爭執,且攸關系爭股東會所為董監事之改選是否合法,進而影響被告公司日後董事會召集之股東會是否合法,使原告股東權益陷於不安之狀態,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先位請求確認決議無效及備位請求撤銷決議,應認具訴之利益,核先敘明。 ㈡陳玲玲等人得依法召開董事會: 本件原告雖主張陳玲玲等人之董事職權受有限制,無權召開董事會,縱作成決議,依公司法第208條第5項準用第58條規定,亦屬無效云云。惟查,陳玲玲等人於108年5月28日召開董事會時,均登記為被告公司董事,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按(本院卷㈡第487至489、493至495、503至505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則陳玲玲等人本於其與被告公司間之董事委任關係,自非不得依公司法規定行使董事之職權。原告起訴雖稱陳玲玲等人僅為頴川建忠指定之掛名董事,須獲頴川建忠授權始得召開董事會云云,惟頴川建忠與陳玲玲等人間之借名約定,僅為其等內部之委任關係,頴川建忠與陳玲玲等人縱約定有董事職權行使之限制,或陳玲玲等人縱違反此項約定,亦僅為其等內部債權債務糾葛,不得對抗被告公司。至原告於本院110年1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固改稱:頴川建忠係 「代表被告公司」對陳玲玲等人為董事職權行使之限制,陳玲玲等人因被告公司之限制,不得召開董事會云云(本院卷㈢第152頁)。惟此部分陳述,與其向來主張陳玲玲等人係頴 川建忠(而非被告公司)指定之掛名董事,未獲頴川建忠(而非被告公司)授權,無權召開董事會等情不合,原告就變更後之陳述復未盡任何舉證,此項主張自亦無從採信。原告以陳玲玲等人之董事職權受限制為由,主張陳玲玲等人不得依法召開董事會,縱作成董事會決議亦屬無效云云,自嫌無據。 ㈢108年5月28日董事會經實際召開並作成召集股東會之決議:原告雖主張董事會並未實際召開、亦未作成決議云云,惟查: ⒈被告抗辯陳玲玲等人於108年5月28日實際召開董事會,且作成於108年6月12日召集系爭股東會之董事會決議等情,已提出董事會議開會通知、簽收表、董事會開會通知以電子方式傳送同意書、簽到單、董事會議事錄、會議錄音光碟、譯文及會議照片為證(本院卷㈡第371至383、401至449頁),並經證人即會議記錄林德盛證述,及僑協、萬協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清福於當事人訊問時陳述明確(本院卷㈡第267、272頁),應認已為適當之證明。 ⒉原告雖舉陳月鳳、陳玲玲所出具記載「(系爭股東會)會前並未通知為此召集董事會」等語之聲明書(本院卷㈡第179、 181頁),及陳玲玲、陳月鳳於當事人訊問時陳稱:系爭股 東會之前,只有在味王公司樓上會議室開模擬會等語為據(本院卷㈡第256、260頁),主張董事會未經實際召開、亦未作成董事會決議云云。惟查,陳月鳳雖稱股東會前僅開會模擬會演練云云,然經詢以「在味王公司樓上開會時,有無具體討論108年6月12日股東臨時會要討論哪些事項」時,則係答稱:有說要改選董事長、監察人、董事,因為到期了等語(本院卷㈡第254頁),明確陳稱該次會議確有討論召開股東 會以改選董監事之事宜。而陳玲玲雖稱108年5月28日開會僅為模擬,然亦稱:該日開會有給A4稿,主持人叫伊照著稿子唸,唸的內容即為鈞院卷第71至74頁內容等語在卷(本院卷㈡第260至261頁),而對照本院卷㈡第71至74頁,即為108年5 月28日董事會議事錄,內容更載明董事會作成於108年6月12日召開系爭股東會之決議。應認陳月鳳、陳玲玲陳稱:該次開會僅為模擬云云,應係避重就輕之詞,不足採信。原告執陳月鳳、陳玲玲之聲明書及陳述,主張董事會未經實際召開、未作成董事會決議云云,核無可採。 ㈣原告固另主張依董事會議錄音內容顯示之發言人數,董事會有僅董事1人出席或監察人未列席之情事,所作成之董事會 決議亦屬無效,執此主張股東會決議無效或得撤銷云云。惟按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以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此觀公司法第206條第1項規定甚明。被告主張董事會之出席人數符合上開規定等情,乃提出董事會議出席人員簽到單及會議照片為證(本院卷㈡第381至383、411、423、437、447頁),依簽到單所示,僑果公司5名董事有4名出席,僑協、萬協、萬果公司董事均全數出席,被告公司之監察人亦皆有列席董事會,核與照片顯示之董事會出席狀況相符,堪信被告已為適當之證明。衡情,董監事僅出席會議而未發言之情況,並非罕見,況108年5月28日董事會召開之目的,僅因董監事任期屆滿,須召集股東會改選董監事而已,難認屬重大爭議,縱出席之董監事未全數發言陳述意見,亦難謂有違常情。原告僅因董事會議錄音未顯示全體董事、監察人之發言,即認董事會係僅由董事1人出席或有監察人未列席之情事云云,亦無足採。 ㈤綜上所述,原告所主張董事會未實際召開,或未合法作成召集股東會之決議云云,均無足採。原告以上開事由,先位訴訟主張系爭股東會由無召集權人所召集,所作成之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或當然無效;及備位訴訟以股東會召集程序違反法令為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云云,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㈥至於頴川建忠是否因失智症而全然喪失意思能力、頴川建忠曾否委託原告管理被告公司等節,固亦為兩造所爭執,惟上開爭執之判斷結果,均無涉於陳玲玲等人得合法行使董事職權,及董事會已實際召開並作成決議之認定,本院就上開爭執無另予審酌判斷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綜上,原告先位訴訟請求確認系爭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或無效,及備位訴訟請求撤銷系爭股東會決議,均無理由,不應准許。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 公司名稱 改選前董監事 改選後董監事 僑果公司 董事: 陳玲玲(代表法人:大洋僑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洋僑果公司) 陳榮祥(代表法人:大洋僑果公司) 頴川萬和 頴川浩和 陳月鳳 監察人: 陳清福 董事: 陳玲玲(代表法人:大洋僑果公司) 梁金虎(代表法人:大洋僑果公司) 吳俊模(代表法人:大洋僑果公司) 頴川萬和 頴川浩和 監察人: 陳清福 陳月鳳 僑協公司 董事: 陳清福(代表法人:大洋僑果公司) 頴川浩和 監察人: 陳玲玲(代表法人:萬果公司) 董事: 陳清福(代表法人:大洋僑果公司) 陳月鳳(代表法人:浩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頴川浩和 監察人: 陳玲玲(代表法人:萬果公司) 萬果公司 董事: 陳月鳳 陳清福 頴川浩和 監察人: 陳玲玲 董事: 陳月鳳 陳清福 頴川浩和 監察人: 陳玲玲 萬協公司 董事: 陳清福 陳月鳳 頴川浩和 監察人: 陳玲玲(代表法人:大洋僑果公司) 董事: 陳清福 陳月鳳 頴川浩和 監察人: 陳玲玲(代表法人:大洋僑果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