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17號原 告 蔓妮藝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興嫻 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律師 曾允君律師 壽若佛律師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沙威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英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參拾壹萬柒仟貳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零肆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