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6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竹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選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11,993,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6,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