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71號
- 上訴人
- 是方國際傢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元紹文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三條、第七十七之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明智間請求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十六日本院一0八年度重訴字第七七一號第一審判決不利於其之部分一部上訴,而本件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下同)七百四十九萬八千三百元之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而本判決係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九百零九萬八千三百元及自一0八年五月十八日起算之法定利息,是本件上訴利益為壹佰陸拾萬元(計算式:「被上訴人勝訴部分數額」九百零九萬八千三百元,減「上訴人不爭執部分數額」七百四十九萬八千三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