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19號
- 上訴人
- 即
- 參加人
- 林中明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坤城餅模機器有限公司
- 原告
- 特別代理人 吳怡德律師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曾莒程
鍾蕓如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上訴人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告以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等語(本院卷第347頁),該裁定已於109年6月11日送達上訴人(含參加人),有送達回證2件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49、355頁)。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考(本院卷第357、359頁),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