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契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2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采像影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儲正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采像影視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龍馬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87,4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