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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25號

返還契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杜慧玲

上訴人
即被告
采像影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儲正祥
被上訴人
原告
龍馬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寶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契約款項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9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同年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在卷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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