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契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采像影視有限公司、儲正祥、龍馬文創股份有限公司、呂寶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采像影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儲正祥 被 上 訴人 原 告 龍馬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寶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契約款項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9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 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同年月5日送達上訴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在卷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