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2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采像影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儲正祥
- 被上訴人
- 原告
- 龍馬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寶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契約款項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9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同年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在卷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