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溫祖明
- 當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楊文虎、王音之、頤兆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83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哲彥 柯仲宜 被 告 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楊昌衡 被 告 楊文虎 王音之 頤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慧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億陸仟陸佰捌拾捌萬玖仟零伍拾伍元、美金參拾參萬伍仟零貳拾參元肆角玖分,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丁○○、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伍仟肆佰貳拾貳萬柒仟伍佰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丁○○、丙○○、甲○○連帶負 擔百分之二十三,餘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仟玖佰壹拾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主文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仟捌佰零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放款借據第7 條第4 項、約定書第11條之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易京揚公司)於民國107年3月23日邀同被告丁○○、丙○○、甲○○及頤兆實業有 限公司(下稱頤兆公司)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聲請借款額度新臺幣(未註明幣別者,下同)3億元,並約定借款期限 自107年3月23日起至108年3月22日止,嗣原告依撥款申請書為被告撥款共1億6,144萬5,000元,利息按原告公告定儲利 率指數加碼週年利率2.5%計算(目前為週年利率3.57%), 自借款日起,按月計付,於遲延付息時,除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6個月部分,按照前開標準加倍計付違約金。又被告易京揚公司於107年3月23日邀同被告丁○○、丙○○、甲○○及頤兆公司為連 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綜合授信契約書,向原告借款授信總額度6,00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107年3月23日起至108年3 月22日止,嗣原告依匯票付款申請書、開發信用狀申請書為被告撥款2,282萬2,800元、美金33萬5,023.49元,委任開發國內信用狀利息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週年利率2.5% 計算(目前為週年利率3.57%),進口融資及委任承兌利息按原告所訂之外幣貸款利率與原告基準利率加碼週年利率4% ,二者孰高為準(目前為週年利率7.76%),自借款日起,按月計付,於遲延付息時,除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6個月部分,按照前開標準加倍計付違約金。另被告易京揚公司於104年11月10日邀同被告丁○○、丙○○、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2 ,590萬元、2,790萬元、1,16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104年12月11日起至124年12月10日止,利息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週年利率1.13%計算(目前為週年利率2.2%),自借 款日起,按月計付,於遲延付息時,除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6個月部分,按照前開標準加倍計付違約金。惟被告於108年5月29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經原告多次催繳後均拒未清償,目前尚積欠原告2億2,111萬6,555元、美金33萬5,023.49元及利 息、違約金,依約定書第6條第1項第1款約定,視為全部到 期。又被告丁○○、丙○○、甲○○及頤兆公司為連帶保證人,依 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頤兆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法定代理人先前提出書狀答辯略以:乙○○長年在國外工作,僅係被告頤兆 公司名義負責人,被告頤兆公司業務均由被告丙○○、甲○○處 理,乙○○並未過問,亦未交付印章或授權他人刻用印章,更 未同意以被告頤兆公司名義借款及擔任連帶保證人。又原告所主張107年3月23日簽約日,依乙○○入出國日期證明書記載 ,可知乙○○當時不在國內,不可能簽署原告所提出之借據、 放款契約書、綜合授信約定書及擔任連帶保證人,乙○○亦未 見過上開文件,顯見原告所提上開文件之用印及簽名均非乙○○所為,且乙○○亦未授權訴外人林奕如簽署或用印,故原告 請求顯無理由。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被告易京揚公司、丁○○、丙○○、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均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約定書、撥款申請書、利率變動表、綜合授信契約書、匯票付款申請書、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進口單據到達通知書、月基準利率變動表、授權書、催告通知、郵件收件回執、綜合歸戶查詢、放款還款試算功能、放款帳務性交易明細查詢等件為證,核屬相符,本院審酌上開證物,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至乙○○雖以前詞置辯。然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 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著有明文。又 如當事人承認印章真正,而僅否認係其本人或代理人所蓋時,按諸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應由為此爭執之當事人負舉證之責。印章由本人或有權使用人使用為常態,被人盜用為變態,證明書上所蓋之印章既為真正,倘不能舉證證明其係被人盜用,依民事訴訟法第358條規定,該證明書即應推定為 真正(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3017號、74年度台上字第461號裁判意旨參照)。觀諸證人即曾任職原告之職員戊○○於 本院證述:系爭授權書為伊任職原告期間承辦之對保業務,該授權書內之相關基本資料、內容、授權人與被授權人是否為本人及授權事項等,伊對保時均會確認是否與實際狀況相符,本件核對後並無異常之情形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447 至449頁),足見頤兆公司負責人乙○○確有授權他人處理該 公司擔任易京揚公司向原告借貸之連帶保證人相關事宜。再者,乙○○並未爭執系爭授權書或相關借貸契約書內,關於頤 兆公司及負責人乙○○之大小章印文之真正,僅抗辯未授權他 人使用云云,依上說明,乙○○就其主張盜用之事實,應負舉 證責任,惟乙○○除空言抗辯簽立契約時其在國外,均未能舉 證證明未授權被授權人蓋用頤兆公司及負責人之大小章,自難認其抗辯可採。 五、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及請 求被告易京揚公司、丁○○、丙○○、甲○○連帶給付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第2 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予准許之。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李佳儒 附表一: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迄日(民國)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 1 10,500,000元 自108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57% 自108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10,500,000元 自108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57% 自108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10,500,000元 自108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57% 自108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6,318,268元 自108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57% 自108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5 9,775,787元 自108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3.57% 自108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6 10,650,000元 自108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3.57% 自108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7 10,650,000元 自108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3.57% 自108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8 10,650,000元 自108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3.57% 自108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9 10,630,000元 自108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3.57% 自108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0 8,010,000元 自108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3.57% 自108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1 10,890,000元 自108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3.57% 自108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2 9,590,000元 自108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57% 自108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3 10,650,000元 自108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57% 自108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4 10,650,000元 自108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57% 自108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5 10,500,000元 自108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57% 自108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6 10,650,000元 自108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3.57% 自108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7 5,775,000元 自108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3.57% 自108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166,889,055元 編號 債權本金 (美金) 利息起訖日 (民國)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 18 69,854.56元 自108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7.76% 自108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9 174,991.26元 自108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7.76% 自108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0 90,177.67元 自108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7.76% 自108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335,023.49元 附表二: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訖日 (民國)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 1 21,475,403元 自108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2% 自108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23,133,750元 自108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2% 自108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9,618,347元 自108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2% 自108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54,227,500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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