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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84號

返還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陳賢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8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世騰
即被告
王親廣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中華置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禹策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 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萬9,200 元,並曉諭如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已於109年2月21日送達上訴人等之住居所,而分別由上訴人之受僱人及王親廣本人收受,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且迄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查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賢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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