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8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世騰 王親廣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中華置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禹策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 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萬9,200 元,並曉諭如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已於109年2月21日送達上訴人等之住居所,而分別由上訴人之受僱人及王親廣本人收受,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且迄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查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黃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