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8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世騰
- 即被告
- 王親廣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中華置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禹策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 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萬9,200 元,並曉諭如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已於109年2月21日送達上訴人等之住居所,而分別由上訴人之受僱人及王親廣本人收受,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且迄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查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